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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006 关于婚姻终于等到夜深人静,终于等到独守电脑,没有了“奇迹”的单调,没有了QQ的聒噪。于是我来到我的空间,思考一些无聊的话题。其实早就想来说说婚姻的,总算等到今晚这个机会,宁静安逸的空调房间,没人在背后指手画脚喽。
对婚姻呢,有几个态度,我分别说吧: 第一个当然是崇拜。在我小的时候,家里气氛十分好,虽然总是少不了马勺碰锅沿的事情,鸡毛蒜皮也一样会变成导火线从而导致大事件的发生,但是大部分的时间爸妈都是相敬如宾、举案齐眉的(有点自夸了哈哈)。所以我对婚姻还是比较崇拜的,试想一下,能有个可以睡觉的窝,有个了解自己脾气禀性、饮食起居习惯甚至生活细节的人来给自己做伴,再加上个听话懂事不操心的孩子,绝对的天伦之家啊!最近有几个同学结婚了,还有更多是在筹备婚事。我也忙里偷闲的去参加了个好友的婚礼仪式。虽然那个仪式难以避免的有些落入俗套,但是我想新人们的甜蜜心情只有他们自己才能真正体会的到吧。我这里呢就祝愿已经结婚的和还没结婚正在筹备的那些同学朋友们能够白头偕老,永结同心……(此处略去无数字)^_^。 第二个呢,是恐惧。也许有人会诧异了,刚才还崇拜呢怎么现在又害怕了。其实这也是蝎子的特性了,经常从一个极端跑到另外一个极端,我也没法子。不过这种恐惧感觉倒是真真切切的可以体会到。可能是崇拜别人的婚姻,对自己反而信心不足的缘故吧,加上自己无聊的时候曾经研究了一段时间的婚姻法那段关于财产继承的条文,让我对那貌似图腾的东西产生了恐惧。我这里引一段,顺便给没结婚的扫盲了,结婚的,也了解下,不过想后悔现在已经晚了嘿嘿。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的意思是,结婚意味着2个人挣钱不论谁多谁少,到时候都算一块,要平分的,要是一方没收入,岂不是亏大了呵呵。当然除了经济问题之外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目前来说对于2口子来说负担还是有些重,毕竟要4个老人+1个小孩,要是万一小2口谁有个不测风云,这一家老小的可真难搬喽。只生一个的基本国策我觉得也得改改了。说到这儿我想起曾经在火车上遇见过的一对小夫妻,女的才20岁,生完第二个小孩的月子还没坐满就来坐火车,实在想不通他们就这么草率的结婚了生孩子了,还生了2个,计划生育的人都管什么去了,到处超生到处盲流,唉,怪不得越计划生育人越多呢。扯远了,下回专门谈这样的事情。对于这个例子,他们能够这么轻易就下定决心结婚生孩子,我一方面有些羡慕一方面有些反感,羡慕的是这么年轻就能够找个伴儿共度余生,反感的是这小两口以及他们的父母竟然这么自私,也不想想自己是否能养的起这2个(也许将来更多)孩子,到底为他们孩子的将来考虑过多少。
可能是轮到自己头上,再美好的幻想也终究要回归到现实,毕竟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话不是少数几个人曾经验证过的。对于我来说这是件我这辈子可以自己做主的少数几件大事之一,所以我会谨慎的进行操作,不让恐怖降临到我的身上,同时也不让自己有后悔的余地。
最后一条我想是憧憬吧。毕竟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对于一个无法预知的未来,总会抱着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就算周围的人如何数落婚姻的很多不是,也还是不能阻挡我寻找另一半的雄心。尽管悲观的情绪有时会萦绕在我心头,但是想想也许在将来会遇到个知心知性的“那个人”,与她共同享有一段美好的记忆,书写属于自己的心路游记,这难道不值得去继续追寻么? 究竟我的婚姻会是怎么样的面目呢?是狰狞可怕还是慈眉善目,抑或平平静静淡然如水,还请大家拭目以待,我自己严阵以待,责无旁贷,也希望“那个人”不要让我苦苦等待。 Comment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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